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氮氧化物测定。
1.2 当采样体积为1L时,方法的氮氧化物检出限为10mg/m²;定量测定的浓度下限为34mg/m²;在
100%
不作稀释的情况下,测定的浓度上限为1730mg/m³。
2 方法原理
样品气体被收集在一个盛有稀硫酸-过氧化氢吸收液的瓶中,氮氧化物受到氧化和被吸收,成为NOT 存在于吸收液中,于210 nm处测定NO7的光吸收。
3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16297一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