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沥青烟测定。
1.2 沥青烟的检出限为5.1mg,定量测定范围为17.0mg~2000mg。
2 定义
沥青烟指沥青及沥青制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液态烃类颗粒物质和少量气态烃类物质的混合烟雾。在本标准中则指用重量为1.1±0.1g的3"玻璃纤维滤筒所能捕集到的颗粒状液态烃类物质。
3 方法原理
将排气筒中的沥青烟收集于已恒重的玻璃纤维滤筒中,除去水分后,由采样前后玻璃纤维滤筒的增量计算沥青烟的浓度。若沥青烟气中含有显著的固体颗粒物,则将采样后的玻璃纤维滤筒用环己烷提取,并测定提取液中的沥青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