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48-1999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7: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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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型采样管法、皮托管平行测速采样法、动压平衡型等速采样管法和静压平衡型等速采样管法烟尘采样器和测定排气流速、含湿量、温度和压力等参数所用仪器、仪表的技术要求,以及检测项目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采样流量在60 L/min以内,排气流速范围5~30 m/s,用过滤称重法侧定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含量的烟尘采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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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满足测定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含量的烟尘采样器的研制、生产及认定而制定。其技术要求参照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述及烟尘采样器的部分条款,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国外部分厂家生产烟尘采样器的技术指标及企业标准。β传感器式快速烟尘测试仪等其他类型的便携式烟尘测试仪与本标准所列烟尘采样器测定颖粒物浓度的相对误差应不大于士15%,其测定烟气参数的仪器、仪表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凡研制、生产、在用的烟尘采样器需满足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贵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江、高小晋、刘砚华、李安城。
本标准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HJT48-1999).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