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1150-2020 水质 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7: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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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2-硝基酚、3-甲基-2-硝基酚、4-甲基-2-硝基酚、5-甲基-2-硝基酚、2,5-二硝基酚、3-硝基酚、2,4-二硝基酚、4-硝基酚、2,6-二硝基酚、3-甲基-4-硝基酚、6-甲基-2,4-二硝基酚和2,6-二甲基-4-硝基酚等12 种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当取样体积为1000 ml,试样定容体积为1.0 ml 时,12 种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0.2 μg/L~2 μg/L,测定下限为0.8 μg/L~8 μg/L。详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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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12种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镇江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泰州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通环境监测中心和江苏省淮安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0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附件
水质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1150-2020).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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