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503-2009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7: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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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挥发酚的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宜用萃取分光光度法测定,检出限为 0.000 3 mg/L,测定下限为 0.001 mg/L,测定上限为 0.04 mg/L。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宜用直接分光光度法测定,检出限为 0.01 mg/L,测定下限为 0.04 mg/L,测定上限为 2.50 mg/L。
对于质量浓度高于标准测定上限的样品,可适当稀释后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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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挥发酚的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0—87)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7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杭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标准的适用对象;
——增加了萃取分光光度法比色皿的光程,降低了检出限;
——改进了 4-氨基安替比林的提纯方法,增加了苯酚的精制方法;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7 年 3 月 14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0—87)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9 年 10 月 2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附件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503-2009).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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