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502-2009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7: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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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工业废水中挥发酚的溴化容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含高浓度挥发酚工业废水中挥发酚的测定。
本标准检出限为 0.1 mg/L,测定下限为 0.4 mg/L,测定上限为 45.0 mg/L。对于质量浓度高于标准测定上限的样品,可适当稀释后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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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工业废水中挥发酚的溴化容量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GB 7491—87)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7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杭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了标准的测定范围;
——简化了溴化容量法的分析步骤;
——增加了精密度和准确度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7 年 3 月 14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GB 7491—87)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9 年 10 月 2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附件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HJ502-2009).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