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1612-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7: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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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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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 11/ 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7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赵兴利、孙长虹、冯恺、安同艳、刘桂中、李鹏。
附件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_1612-2019).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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