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597-2018 农村公厕、户厕建设基本要求(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7: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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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公厕建设的设置、选址、建筑设计、卫生器具、电气设备、给排水设计、通风设计、标志、安装与验收要求和农村户厕的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地区公厕和户厕的新建及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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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 597—2008 《农村地区公厕、户厕建设基本要求》。
本标准与DB11/T 597—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术语及其定义(见3.2,2008年版3.3);
——修改了农村公厕厕位比例和厕位数量的计算方法(见4.3.13,2008年版4.2.3);
——增加了电气专业设计要求(见4.4);
——修改了农村公厕化粪池和贮粪池有效容积的确定方法(见4.5.1,2008年版3.5);
——修改了水冲厕所的粪水排放要求(见4.5.4,2008年版4.3.6);
——增加了农村公厕防冻设计要求(见4.8);
——增加了农村公厕施工与验收的要求(见4.10);
——修改了农村户厕建设基本要求(见5,2008年版5)。
本标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城市管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洁、张茜、马家幸、谷春山、张贺、朱远超、田光、齐志强、张劲松、许春丽。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597—2008。
附件
农村公厕、户厕建设基本要求(DB11_T597-2018).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