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XXX-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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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500m3/d以下规模(不含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和农业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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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8〕5号)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等文件的精神,防治农村水环境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并结合甘肃省的实际情况。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由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甘肃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兰州交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志龙、张国珍、周添红、王宝山、杨庆、周静、陶伟
本标准由甘肃省人民政府2019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9年07月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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