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64-2020 水质净化厂出水水质规范(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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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范规定了深圳市(不含深汕合作区)水质净化厂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现有水质净化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水质净化厂新建、扩建或提标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其他污水或初期雨水等处理设施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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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薛昆、林静、周利军、尹季璇、曹广德、李心立、林军、李鸿鸣、韩倩、罗华铭、李婧、唐兴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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