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2208-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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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GB18918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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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广东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罗育池、陈瑜、李燕、黄振雄、余香英、何俊、刘畅、林永生、张鹏、郭倩、孙嘉琪、杨佘维。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7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9年11月22日首次发布,自2020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附件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_2208-2019).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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