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污染地块修复后土壤再利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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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的评估技术和工作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要求。
本指南不适用于矿山修复和农田修复后土壤再利用,以及涉及放射性污染、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的场地。
本指南规定修复后土壤不得用于水源保护地、农田等环境敏感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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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污染地块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的过程,防止修复后土壤再利用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污染周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和《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等有关法律和通知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指南规定了污染地块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的工作程序、方法、内容及技术要求。
附件
《广东省污染地块修复后土壤再利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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