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2050-2017 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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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淡水河、石马河流域范围内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适用于向淡水河、石马河及其支流直接排放污水的纺织染整、金属制品(不含电镀)、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食品制造(含屠宰及肉类加工,不含发酵制品)、饮料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6类重点控制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等4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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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广东省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及《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修订版>(2017-2020)》、《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淡水河、石马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起草人:任明忠、曾东、齐剑英、丘锦荣、吴对林、郑晶、房怀阳、张恒军、谢宏琴、卢映芳、付建平。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0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7年8月30日首次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附件
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稿)(DB442050-2017).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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