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佛山市境内汾江河流域重点行业 5 种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和监控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佛山市汾江河及其支流排放污水的现有企业、生产设施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 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 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佛山市境内汾江河流域重点行业 5 种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和监控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佛山市汾江河及其支流排放污水的现有企业、生产设施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 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 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为防治汾江河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汾江河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 定,结合汾江河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起草人:龚春生,张永波,刘乙敏,廖程浩,王明旭,王凯武。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 年 6 月 3 日批准。
本标准于 2014 年 7 月 8 日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