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765-20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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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用于生活和生产的燃煤、燃油、燃气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适用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采用型煤、水煤浆、石油焦、生物质燃料(甘蔗渣、锯末、秸秆、树皮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
其他新型替代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限值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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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765-2010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765-2010自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DB44/765-2010与DB44/27-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订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调整了燃煤锅炉容量段划分;
——取消了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做法,按A区、B区分区域规定排放浓度限值;
——增加了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及控制措施附录A;
DB44/765-2010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
DB44/765-2010主要起草人:刘红卫、刘乙敏、张永波、张文斌、卢欢亮、李恒林、刘剑筠、王明旭、张晖、廖程浩。
DB44/765-2010于2010年6月9日首次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
DB44/765-2010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附件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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