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695-2009 车用柴油(粤Ⅳ)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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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柴油(粤Ⅳ)的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取样、包装、标志、贮运。
本标准所规定的产品适用于柴油发动机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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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第 3、4 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参考并修改采用欧盟、香港特别行政区车用柴油标准,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与 DB 44/346-2006 相比主要技术差异是:
──删除了-20 号柴油指标;
──修改硫含量限值为”不大于 0.0050 %(质量分数)“;
──修改硫含量的仲裁试验方法为”SH/T 0689“,并修改了允许使用的试验方法;
──修改色度限值为”不大于 2.0 号“。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大钢、丁焰、李爽、王燕军、尹航、陈大为、王若素、徐宇波、张永波、刘红卫
本标准于2009年首次发布。

广东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7第7号(总第181号)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废止《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等11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我局废止《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等11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生效,2018年3月1日前生产的执行上述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在2018年3月1日后可以继续销售。请各相关单位抓紧更新执行合法有效的标准,与废止标准相关的产品标签、标准备案(自我声明公开)等使用的原标准编号,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2018年3月1日前如有新的标准发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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