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612-2009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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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火电厂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及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运行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各类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
详情
本标准是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林、刘乙敏、李丽、万孟兰、姚唯建
本标准于2009年1月7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附件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2-2009).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