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1424-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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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 m3/d以下规模(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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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庆玲、唐黎、夏训峰、王丽君、李敏、李燕、余志、罗志远、杨雨嘉、金修齐、高生旺、朱建超、刘坤云、唐競喆、宋尧舜。
本标准由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附件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_1424-2019).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