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893-2014 贵州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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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现有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 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相应污染控制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相关规定执行。
详情
本标准依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内容。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 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新建水泥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GB 4915-2013。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琳、黄代宽、刘永霞、周思、孟凡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执行至2015年6月30日止。
附件
贵州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93-2014).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