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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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河北省范围内行政村(本导则所指村庄均为行政村)编制村庄规划,应按照本导则执行,并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可纳入城镇详细规划统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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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30号)精神,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有关要求,规范我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增强规划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任少飞,0311-66772128/2124(传真)
附件:冀自然资字[2019]96号附件-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pdf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
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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