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二次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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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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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3/2168-2015《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13/2168-201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玻璃熔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在线镀膜尾气系统、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设备中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修改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增加了使用尿素、液氨或氨水作为还原剂脱硝的企业中玻璃熔窑氨排放浓度限值和厂界氨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达标判定要求。
本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利荣、张帆、刘月鹏、田文凯、梁静、郝晓娜、潘井泉、赵慧敏、裴建芳、薛利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3/ 2168-2015
本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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