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2019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二次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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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 求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 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河北省和国家相应的污染 控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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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13/2167-20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与 DB13/2167-2015相比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修改了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修改了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值;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达标判定要求
本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碧琳、赵文英、刘冉、时嘉凯、魏梓煊、杨士超、任钢、马学军、王春敏、 曹鑫、王素欣、朱浩。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3/2167-2015
本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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