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xxxx-2018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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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执行严于本标准的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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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是对DB13/2169—2015《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油雾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调整了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和轧钢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调整了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氟化物、电炉二噁英类以及电渣冶金氟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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