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XXXX-2018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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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河北省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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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碧琳、刘冉、杨士超、王春敏、马学军、曹鑫、王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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