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水土保持方案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4-11 14: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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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葫芦岛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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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预防和加快治理水土流失,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或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方针,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附件
葫芦岛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_葫芦岛市人民政府.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