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4-11 14: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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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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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第一条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