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吉政函〔2017〕103号)
[水土保持方案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4-11 14: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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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吉政函〔2017〕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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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报请审批〈吉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报批稿)〉的请示》(吉水文〔2017〕7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吉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要以全省水土保持区划为基础,全面实施预防保护,重点加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和松嫩湿地草原水土流失预防,充分发挥自然修复作用;统筹开展综合治理,加强重点区域、坡耕地和侵蚀沟水土流失治理。
《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注重自然恢复,突出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