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长府发〔2002〕18号)
[水土保持方案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4-11 14: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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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长府发〔20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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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长春市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土流失治理现状,现就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附件
长府发〔2002〕1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