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土保持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土保持方案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4-11 14: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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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长春市)水土保持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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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9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6年7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6年8月31日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5年8月31日经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5年11月26日公告公布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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