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4-11 14: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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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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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1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附件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