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修订)
[水土保持方案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4-11 14: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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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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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水十保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有农场、林场、收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附件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