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谷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平财文[2008]6号)

[水资源论证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4-11 14: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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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谷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平财文[2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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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现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关于印发<平谷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平财文[200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92文件)、《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2号)、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缴纳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水节【2002】8 号)、《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资料共享_报告模板_模版下载《关于印发<平谷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平财文[2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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