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农业水资源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57号)
[水资源论证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4-11 14: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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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关于征收农业水资源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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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促进农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7〕5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本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用于农业生产,超出用水限额规定的部分,全部征收农业水资源费。
附件
关于征收农业水资源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57号.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