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4〕93号)
[水资源论证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4-11 14: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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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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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全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等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现结合各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用水现状和用水需求等情况,制定出我市各地区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以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科学配置、节约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附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4〕93号.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