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水资源论证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4-11 14: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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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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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完整,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明示界桩。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附件
18-20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