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水资源论证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4-11 14:36:53
收藏
前言
18-2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详情
为了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证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建设,优先安排退耕还林还草项目,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防治环境污染,保证水源充足、水质良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附件
18-2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