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条例(省水利厅)
[水资源论证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4-11 14: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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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陕西省水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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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日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12日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月1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挥水文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统筹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调查评价、水文情报预报、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和水文监测环境及设施保护等活动,适用本
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基本水文测站和地下水的监测管理,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8-4陕西省水文条例,省水利厅.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