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设施及监测环境保护办法(陕水发【2010】34号)
[水资源论证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4-11 14: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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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陕西省水文设施及监测环境保护办法,陕水发【20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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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保护,确保水文设施正常运行、监测环境不受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占用或损毁水文设施、影响水文监测环境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监测断面、专用道路、站房、缆道、测船、码头、水位井(塔)、标志、仪器、地下水监测井等与水文测报有关的设施设备。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监测到准确的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固定场地以及为水文监测活动正常开展所需的立体空间。
在水文监测环境范围内建设各类工程,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应当征得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文机构同意,因工程建设需迁移、改建水文站其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影响水文监测环境与水文资料一致性、完整性、可靠性、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予以补偿。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附件
18-5陕西省水文设施及监测环境保护办法,陕水发【2010】34号.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