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审查规定》(冀水河湖[2021]34号)
[防洪评价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5-29 22: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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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审查规定》(冀水河湖[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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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河北省审批权限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审查工作,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审查。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渡槽、隧道、管廊、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生态景观、厂房、仓储、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公路建设项目执行《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公路工程建设方案技术审查指南》,市政及其他道路项目参照执行。
附件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审查规定.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