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湖州市级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6-20 10:20:51
收藏
前言
湖州市发改委 生态环境局明确湖州市级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化学需氧量每年每吨0.5万元,氨氮每年每吨0.7万元,总磷每年每吨0.7万元;二氧化硫每年每吨0.2万元,氮氧化物每年每吨0.2万元。详情如下:
详情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湖州市级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的通知大牛工程师

各相关企业,吴兴区、南浔区发改局,南太湖新区经发局,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大牛工程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湖州市级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浙江省 湖州市级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一、第三轮(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为:化学需氧量每年每吨0.5万元,氨氮每年每吨0.7万元,总磷每年每吨0.7万元;二氧化硫每年每吨0.2万元,氮氧化物每年每吨0.2万元。《浙江省 湖州市级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二、企业可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对在202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排污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的80%征收。缴纳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以申请分期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期限不得超过4年。《浙江省 湖州市级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三、本通知自2022年4月22日起执行。《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市区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湖发改价格〔2017〕148号)同时废止。《浙江省 湖州市级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