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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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保[2017]36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我省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要求,积极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和新需要,以行业管理和社会需求为导向,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的公益职能,增强监测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优化水土保持监测点布设,推动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全覆盖,强化监测数据分析和成果应用,提高信息化水平和高新技术应用,全面提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为全省水土保持改革发展和生态建设决策、管理、考核和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明晰事权,落实责任。依法依规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监测站点的职责与事权,精准发力。落实责任主体,量化考核目标,实施年度考核。
统一要求,整体推进。统一监测基础数据、指标、方法和质量标准。上下协同,整体推进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监管重点监测等工作。
测管协同,加强应用。监测与管理有效衔接,把水土保持监测融入水土保持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全面实现监测为行业管理服务。
综合集成,促进共享。促进水土保持监测数据资源集成和成果应用,建立全省水土保持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监测资源共享。
(三)主要目标
按照水利部总体部署和要求,全面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水土保持监管重点监测等工作,进一步优化全省监测站网布局,加强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全面推进水土保持监测信息化。至2020年,形成省、市、县三级上下协同的监测工作机制,建成布局合理、范围和要素全覆盖的监测站网体系、信息服务与成果共享平台,实现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常态化、全省以县为单位的年度水土流失消长分析评价和综合监管与监测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在监测能力和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的基础上,全面掌握不同区域水土流失动态变化,更好地发挥监测工作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水土保持改革发展中的支撑和服务作用。
二、全面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
(一)实施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
除配合水利部组织实施的河南省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与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
全省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主要监测除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与重点治理区以外的区域,重点是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与重点治理区以及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之外的地方政府重点关注的县、区。我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1个,共涉及38个县(市、区),监测面积28353.7km2;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4个,共涉及58个县(市、区),监测面积49305.4km2。为确保方法科学、技术经济合理,按照水利部统一确定的原则,全省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分为监测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具体组织实施。
河南省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分布表
区名称 | 涉及县(市、区) | 县个数 (个) | 县域总 面积(km2) |
桐柏山大别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 桐柏县、信阳市平桥区、信阳市狮河区、罗山县、光山县、新县、商城县 | 7 | 13201.5 |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 卢氏县、栾川县、西峡县、内乡县、淅川县 | 5 | 14669.9 |
黄泛平原风沙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 南乐县、清丰县、范县、内黄县、延津县、长垣县、封丘县、兰考县、杞县、开封县、通许县、中牟县、尉氏县 | 13 | 13696.5 |
合计 | 25 | 41567.9 |
河南省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分布表
区名称 | 涉及县(市、区) | 县个数 (个) | 县域总 面积(km2) |
太行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 林州市 | 1 | 2061.7 |
伏牛山中条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 济源市、洛阳市洛龙区、新安县、孟津县、偃师市、伊川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鲁山县、巩义市、新密市、登封市、汝州市、渑池县、义马市、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 | 20 | 27551.9 |
合计 | 21 | 29613.6 |
河南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分布表
区名称 | 涉及县(市、区) | 县个数 (个) | 县域总 面积(km2) |
黄泛平原风沙 省级水土流失 重点预防区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水区、惠济区;新乡市凤泉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获嘉县、新乡县、原阳县;开封市龙亭区、顺河回族区、鼓楼区、禹王台区、金明区;焦作市武陟县、温县;周口市川汇区、扶沟县、西华县、淮阳县、太康县、柘城县、浚县;濮阳市华龙区、濮阳县、台前县;商丘市梁园区、睢阳区、民权县、睢县、虞城县、夏邑县、宁陵县;许昌市长葛市、鄢陵县;永城市;滑县 | 38 | 28353.7 |
河南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分布表
区名称 | 涉及县(市、区) | 县个数 (个) | 县域总 面积(km2) |
太行山 省级水土流失 重点治理区 | 鹤壁市鹤山区、山城区、淇滨区、淇县;安阳市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文峰区、安阳县、汤阴县;焦作市山阳区、马村区、解放区、中站区、修武县、博爱县、沁阳市;新乡市辉县市、卫辉市 | 19 | 8315.3 |
伏牛山中条山 省级水土流失 重点治理区 | 郑州市二七区、上街区、中原区、新郑市、荥阳市;焦作市孟州市;平顶山市卫东区、石龙区、湛河区、新华区、叶县、宝丰县、舞钢市、郏县;洛阳市老城区、吉利区、西工区、瀍河区、涧西区;驻马店市驿城区、确山县、泌阳县、西平县、遂平县;南阳市南召县、方城县;许昌市襄城县、禹州市 | 28 | 22368.2 |
桐柏山大别山 省级水土流失 重点治理区 | 信阳市息县、淮滨县、潢川县、固始县 | 4 | 8068.5 |
南阳盆地 省级水土流失 重点治理区 | 南阳市宛城区、卧龙区、镇平县、邓州市、社旗县、唐河县、新野县 | 7 | 10553.4 |
合计 | 58 | 49305.4 |
全省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按照水利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重点监测水土流失动态变化、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等情况,分析预防保护效果和评价年度治理成效。全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按照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全省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相关工作。
在实施长江流域及黄河流域水土流失动态监测项目的基础上,2017年内完成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规划编制和立项工作。2018年起,实现全省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常态化。
(二)持续开展监测点水土流失监测
各监测点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径流小区和小流域水土保持监测手册》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地面观测与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每年对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包括降水、地形、植被、土地利用等)、径流泥沙等进行全面监测,开展水土流失因子率定和水土保持措施治理效益定额测定,为区域水土流失防治及其成效评价提供支撑。
(三)分析全省水土流失年度消长情况
根据动态监测和监测点监测结果,结合抽样调查和相关统计资料,分析计算辖区水土流失消长情况,为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开展生态文明评价考核提供基本依据。
按照水利部制定的水土流失消长情况分析评价技术规定,在2018年全省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常态化基础上,实现以县为单位的省级重点防治区水土流失年度消长变化分析评价,至2020年实现全省以县为单位的水土流失年度消长变化分析评价。
(四)定期组织全省水土流失普查
全省尾数逢0年份配合水利部开展全国水土流失普查河南省的工作,尾数逢5年份实施省级水土流失普查工作,其它年份实施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全省水土流失普查按照水利部制定的统一的普查技术规定,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全省水土流失普查结果报水利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告。2019—2020年,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配合完成全国水土流失普查河南省的工作。
省级水土流失普查,综合应用资料收集、遥感解译、野外调查、模型计算等技术方法开展普查,在全面掌握气象、地形、土壤、植被、土地利用及水土保持措施等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分析评价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和分布状况,分析水土流失动态变化和治理情况,校核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更新水土保持基础数据库。
三、积极推进水土保持监管重点监测
(一)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性监测
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生产建设项目集中区或在建重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监管技术规定》的要求,综合采用资料收集、高分遥感影像解译、无人机遥测、移动采集系统和现场调查等技术手段,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扰动情况,对比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及措施布局,分析生产建设活动和防治措施的合规性,为监督执法提供数据支撑,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水平评价提供依据。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建设项目集中区或省批在建重大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负责同级项目。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天地一体化”动态监管和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性监测有效结合,逐步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动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并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的报送与管理,依托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共享相关信息,提升监管效能。
(二)开展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治理成效监测评价
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国家、省级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按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在全面收集项目建设资料的基础上,应用高分遥感影像解译、无人机遥测、移动采集系统和现场调查等技术手段,利用重点工程“图斑精细化管理”的数据,监测水土保持措施的位置、数量、质量、工程量及工程进度。重点分析计算蓄水保土等水土保持基础效益,评价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后续项目布局及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取不少于2—3个项目县开展治理成效监测评价,市级(含省直管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所辖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治理成效监测评价。
(三)开展水土保持特定区域监测
根据社会关注重点和实际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态脆弱地区、禁止开垦陡坡地、湖泊和水库周边植物保护带等区域的监测工作,保障生态脆弱地区不遭受破坏、陡坡地面积不增加、植物保护带生态功能不降低。
(四)开展重大水土流失事件监测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制定重大水土流失事件监测预案。基于高分遥感、全息摄影和无人机遥测等技术手段,快速采集、实时传输水土流失事件的视频和图像等信息,及时调查水土流失灾害及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处理、减灾救灾和防治对策制定提供技术支撑。
(五)开展水土流失违法事实监测
按照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或存在重大水土流失隐患的违法行为进行监测,鉴定违法事实,为及时消除水土流失隐患、避免人为水土流失灾害、纠纷责任认定和监督执法提供依据。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监测机构开展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监测,全面提升监督执法效力。
四、着力强化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管理
(一)进一步优化监测站点布局
依据《河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的原则,增设监测站点、完善监测网络,逐步实现监测范围和要素全覆盖。建成由省级、市级、县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和国家、省级、市级水土保持监测点组成的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
在2017年增设安阳市殷都区塔山小流域监测点的基础上,2018年逐步推动郑州市、驻马店市、南阳市、兰考县等辖区新增省级水土保持监测点建设工作。省辖市可根据监测工作需要,在所辖区域内增设必要的市级水土保持监测点。省将制定《河南省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至2020年,在实现全省监测范围和要素全覆盖基础上,推动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健康有序运行。
(二)全面推进监测能力建设
按照事权划分原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和省级水土保持监测点的监测能力建设;省辖市负责市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和市级水土保持监测点的监测能力建设。
监测能力建设内容包括:一是省、市级监测机构能力建设。配置无人机、地形扫描仪、移动水土保持信息采集设备等现代化设备,以及地理信息、遥感影像处理和智能化分析等软件,提升监测软硬件水平和信息快速采集处理能力;二是水土保持监测站点标准化建设。重点监测点进行升级改造,加强自动化监测设备应用,实现监测点建设和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数据采集自动化和数据处理智能化;三是规范化制度建设。制定监测设施设备维护、水土流失观测、数据整理报送、监测人员岗位职责以及质量管理等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人手一册,严格执行。
在2017年实施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站点标准化建设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测机构监测能力建设工作,2018年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所属监测机构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监测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市级监测机构在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重要作用。至2020年,逐步实现全省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监测工作能力、技术水平与水土保持改革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相适应。
五、大力加强数据整编与共享服务
(一)开展监测数据整汇编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测成果的整理、审核、发布等工作。重点做好水土保持调查、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水土保持监管重点监测、监测点观测及其它相关的数据的整(汇)编。成果由数据说明、数据表格、图件、影像资料等组成,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影响因素、水土流失状况、水土保持措施及效益等。资料整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考证基本资料、分析统计原始数据、整理数据、制作图表并编制相关说明。
省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负责全省水土保持监测数据的审核、分析与整(汇)编和入库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全省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数据交叉审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全省水土保持监测数据汇编和刊印工作;市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所属水土保持监测数据整(汇)编与分析工作,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监测数据汇编成果上报省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各级监测点应按要求及时进行监测数据的整编和分析工作,并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市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
(二)推进数据共享与服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总体要求,梳理水土保持监测数据,建立数据资源清单,确定数据共享和开放的范围,并依法依规建立统一的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在实现监测数据在省、市、县三级的纵向共享与交换、积极推进与其他部门数据的横向互联互通的基础上,依托水土保持数据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发布全省水土保持监测信息,提高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
六、实施保障
(一)加强对监测工作的领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监测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落实。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一步强化监测机构的公益职能,稳步推进监测机构规范化建设。开展技术培训,提高监测队伍的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加强督促落实,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切实保障监测工作经费
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要求和监测事权划分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将水土保持监测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与水土保持监测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满足动态监测、监管重点监测、监测能力建设等监测工作经费,确保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
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实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工作报告制度,推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考核制度等。在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关地方技术标准,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四)强化技术创新与应用
积极推动高新科技产品和先进技术手段在水土保持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大力推进高分卫星和无人机监测、移动采集系统、自动观测与数据传输设备的应用。依靠科技创新,积极开展径流泥沙自动观测、野外调查信息自动采集和水土流失快速定量测评等新产品研发。依托高校与科研机构研究建立河南省水土流失定量评价模型和指标参数率定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河南省水土流失预测预报模型。围绕科技发展方向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重点、难点,积极开展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水土保持监测领域应用的科技攻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