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布尔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布政办规〔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布尔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布尔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布尔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布尔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健康持续运行,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程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障布尔津县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工程,包括跨乡(镇)、跨行政村及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村级管网产权归村级集体所有;入户工程属群众自筹资金购置,产权属用户所有。管理及维修由产权所有人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产权人承担。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保障供水和用水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监督和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分保护;
(二)地区生态环境局布尔津县分局负责对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监督;
(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供水水价的认定;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六)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向广大农牧民宣传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农牧民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积极引导农牧民全过程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让广大农牧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做好组织、协调等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布尔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隶属县水利局。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
(三)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四)负责指导全县各乡(镇)、村开展供水、饮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做好水源及供水水质监测工作,每月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进行42项水质月检,每季度将水质监测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每年开展两次106项水质全分析,常规水质检测费用由县财政安排解决。
第六条 各乡(镇)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乡(镇)长担任,工作人员由乡(镇)干部组成。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水费收缴,并为各行政村及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障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
(二)协调与水源管理单位和供电部门的业务关系,保证年度计划供水;
(三)对本辖区内水源保护区勤检查、勤巡视,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确保水质安全。
第七条 各行政村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村管小组),组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工作人员由村两委组成,具体职责为:
(一)协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各项工作协调及群众纠纷处理,保障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二)负责组织村、组及用水户对支管及支管以下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督促用水户按时缴纳水费,保证工程正常运行;
(三)做好辖区内水源地的运行管护工作,做好计量仪表、器具、泵房、净水构筑物等附属物的管理;
(四)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及时向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公室报告,保障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 供水和用水户管理
第八条 供水单位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24小时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水利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第九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其水价由县水利局会同县发改委按实际运行成本核算,报县人民政府核定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又不缴纳水费的,可以采取减量供水等限制措施,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各用水户如不在村内常驻,要及时上报村委会报备,如因用水户原因造成管道冻结或漏水,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各用水户在冬季要采取保暖措施,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
第十二条 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经县、乡(镇)、村同意后,由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赔偿。
第十三条 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的用途、数量、方式、计量设备、节约用水措施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实施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县水利局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应当按证取水,不得随意改变取水用途和取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用水定额,审批许可水量。
第四章 水费收取和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全面落实供水水费收缴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缴纳水费,各乡(镇)、村委会配合做好水费收缴工作。以主管道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安装水表,用水户一户一表,由村委会入户抄表登记,并按发改委核定的水价,向用水户计收水费,水损部分由村委会分摊至用水户。
第十五条 村委会收取的水费要建立专账管理,实行财务公开,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和乡财政所进行监督。所收水费用于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缴纳水费和村级管网维护。
第十六条 村委会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市监、审计和水利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地区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制度,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和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县财政适当予以补贴。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供水管理单位(人员)要制止其行为,拒不执行者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三)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