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芮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芮城县水土保持淤地坝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芮政办发〔2009〕90号)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芮城县水土保持淤地坝管护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芮城县水土保持淤地坝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土保持法》、《防洪法》、《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淤地坝运行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由中央投资建设的淤地坝专项工程(含农业综合开发淤地坝工程),其它投资渠道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可参照执行;库容在50—100万立方米的为骨干坝,10—50万立方米的为中型淤地坝,1—10万立方米的为小型淤地坝。
第三条 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以控制水土流失为核心,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实行国家投资和地方配套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各淤地坝建设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工程建设规划、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和建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各淤地坝建设的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章 管护范围
第六条 骨干坝为坝体、放水建筑物及其轮廓线以外100米内,中型淤地坝为坝体、放水建筑物及其轮廓线以外50米内,小型淤地坝为坝体及其轮廓线以外30米内。
第七条 在淤地坝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取土、挖洞、放牧、爆破、打井、挖沙、建坟等危害坝体安全的活动;
2、库内游泳、倾倒垃圾;
3、坝坡、坝顶和坝肩开垦种植或修建其它建筑物;
4、严禁毁坏和盗窃放水、泄洪及其它设施。
第八条 因生产建设活动需要占用淤地坝时,应通过各淤地坝建设的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补偿损失。
第三章 管护职责
第九条 水土保持淤地坝实行建管用、责权利相结合和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十条 淤地坝是水土保持治理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权属国家所有,工程运行期间,必须以宏观生态效益为主,实行统一管护。
第十一条 建立县、乡(镇)、村管护网络,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淤地坝建设的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在村委,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护坝人签订管护合同,逐级落实管护责任,并将护坝人名单报淤地坝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建立淤地坝防汛预警,预报系统,随时通报汛情,传递信息,准确掌握工程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全县淤地坝管护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防汛办、水利局、发改局、农业开发办、林业局、安监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工程所在乡(镇)各司其职,协调
和解决淤地坝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工程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防汛指挥部要把淤地坝纳入全县重点防汛目标管理责任制,统筹防汛经费和防汛物资,统一指挥全县淤地坝防汛管理工作;各淤地坝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防汛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运行管护责任主体,搞好淤地坝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成立淤地坝安全及防汛领导小组,制定淤地坝防汛预案,具体部署全县淤地坝的安全防汛工作,工程施工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和防汛责任书”,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工程施工操作规程,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承担在建工程的管理,安全生产和防汛工作,汛期施工应组织好防汛抢险队伍,配备抢险物资,拟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度汛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各淤地坝建设的主管部门每年提交的淤地坝管护经费报告,将全县淤地坝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有关乡(镇)应按相关淤地坝建设部门移交的《淤地坝工程管护移交合同》,逐坝落实管护人及管护经费,标准是骨于坝每座每年600元, 中型淤地坝每座每年400元,小型淤地坝每坝每年200元。
第十五条 县林业部门要会同相关淤地坝建设部门把淤地坝周围和工程控制区域内的绿化纳入全县造林工作计划,争取项目,组织实施,并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淤地坝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是淤地坝安全管护责任主体,对淤地坝管护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切合本乡(镇)实际的淤地坝管护制度,成立相应的淤地坝,安全防汛领导小组,拟定安全防汛应急预案,储备防汛抢险物资,落实管护责任人,组织一支反应快速的抢险队伍。
第十七条 淤地坝达到正常淤积年限后,其所有权不变,对使用权可进行拍卖、租赁和承包。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淤地坝拍卖、租赁和承包后,根据合同,管护工作由经营者负责,经营活动和管护工作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
第四章 管护责任人
第十九条 淤地坝管护实行一坝—人管护制,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落实好管护责任人,管护责任人由村委会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各淤地坝建设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淤地坝管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l、可在当地群众中产生,也可由村干部兼任:
2、责任心强,热爱水土保持工作,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3、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年龄在55周岁以下,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一条 管护职责
1、管护人员必须恪尽职守,降雨天24小时不间断监测,出观险情及时上报;
2、汛前汛后及时检查卧管孔塞、出口明渠、消力池(井)及涵洞安全情况
3、对坝坡排水沟毁坏、坝坡冲沟、沉陷、裂缝和鼠洞等情况应及时回填夯实及修复,对坝肩来水及时疏通引导,避免来水对坝体冲刷。
第二十二条 管护人员的报酬每年由各有关淤地坝建设的主管部门兑观。
第二十三条 管护人员对其责任不落实,对工程不维修、不养护,限期整改不落实的。解除管护合同,扣除管护报酬,酌情追究经济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管护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上坝巡查,或对情况掌握不清、上报不及时,使卧管孔塞丢失、缺损,放水建物遭到破坏,坝体冲沟不补修等,造成垮坝等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追究相关管护责任主体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淤地坝控制区域内放牧、破坏林木,毁坏幼林的,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水利部门配合县林业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损坏淤地坝工程设施的按恢复其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并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