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依据
1.1 编制依据
1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通过,2010 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2011年3月1 日起实施;
(2)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
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 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5年10月1 日起施行;
(3)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12号,2000年;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6号修订。
2 、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
(2)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发[2008]24号) ;
(3)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 《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2-2030年) 》;
(5) 《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 (2017-2030) 》;
(6) 《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 (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3] 188号,2013年8月12 日) ;
(7)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
(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的通告》, 内政发[2016]44号;
(9)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 心支行四部门联合发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内财非税规[2015] 18号) ;
(10) 《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水利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 知》,赤发改价字[2019]272号,2019年6月18 日;
(11)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办财务[2017] 113号) ;
(1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
水保[2019] 160号文;
(1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
(1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
(15)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
(16)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GB51018-2014) ;
(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21010-2017) 。
3 、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
(1) 《内蒙古土壤侵蚀遥感监测与数字图开发》,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 研究院,2002年11月;
(2) 《内蒙古自治区土壤侵蚀图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2002 年11月;
(3)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情况公报》, 内蒙古自 治区水利厅,2013年5月。
(4) 有关部门提供的气象、水文、地质及水土保持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