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40万吨水处理药剂建设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6-28 11:56:03
收藏
前言
本文详细分析了年产40万吨水处理药剂建设项目与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协调性与符合性,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
详情
1. 产业政策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为“C2666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本项目不属禁止准入类项目,不违反“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同时本项目已取得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编码:已隐去)。
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1.2 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1.2.1 与环环评﹝2016﹞150号文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环境保护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的符合性分析如下:
| 符合性分析内容 | 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生态环保红线符合性分析 | 本项目位于天门岳口工业园内,根据《湖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本项目处于生态保护红线区之外,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属于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 符合 |
| 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 | 2024年天门市各环境空气污染物年评价值均能够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的要求,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域;2024年纳入国家考核的5个地表水断面和湖北省考核的3个断面水质均达标。 | 符合 |
| 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 | 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且在现有已开发利用场地内实施,不新增用地,不会达到区域土地资源利用上线;项目运行过程中消耗主要燃料为电能,建设地不属于缺水性地区,未达到区域资源利用上限;因此本项目的实施对整个区域资源影响较小。 | 符合 |
|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禁止建设的项目;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鄂长江办〔2022〕18号),本项目不在负面清单内;对照天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符合环境准入要求。 | 符合 |
1.2.2 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和《关于印发天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天政发〔2021〕4号),本项目位于天门岳口工业园,为重点管控单元,本项目与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相符性见下表。
| 环境管控单元信息 | 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空间布局约束 | 本项目位于天门岳口工业园某公司厂区内,不涉及湖泊、林地等生态空间;天门岳口工业园属于合规化工园区,符合沿江15km布局约束要求;符合《天门岳口工业园总体规划修编(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要求。 | 符合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本项目污水依托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污水管网进入天门市岳口潭湖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各污染物能达标排放、总量指标向天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 | 符合 |
| 环境风险防控 | 企业建立有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车间满足地下水和土壤防渗要求,事故应急池依托某公司已建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排入外环境。固体废物配套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符合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 符合 |
1.3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相符性分析
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要求,湖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生态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省长江办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长江办〔2022〕18号),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湖北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 清单要求 | 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码头和过江通道。 | 符合 |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 符合 |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符合 |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 本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符合 |
|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 | 符合 |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 | 符合 |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不涉及入河排污口。 | 符合 |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不涉及捕捞。 | 符合 |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 | 符合 |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不涉及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 | 符合 |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本项目位于天门岳口工业园,属于合规园区,不属于高污染项目。 | 符合 |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石化和煤化工。 | 符合 |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不属于落后产能、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 | 符合 |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 | 符合 |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 |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符合 |
1.4 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符合性见下表。
| 文件要求 | 项目情况 |
|---|---|
|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本项目VOCs物质使用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达标排放。 |
| 《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 | 本项目投料、搅拌混合、灌装过程中,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