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机场配套机坪工程主要技术规范及标准
1. 主要技术规范及标准
1.1 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
本项目所在地为鄂州市,其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为二类区,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具体数值见下表。
| 污染物名称 | 取值时间 | 单位 | 浓度限值 | 执行标准 |
|---|---|---|---|---|
| SO2 | 年平均 | μg/m3 | 60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
| 日平均 | μg/m3 | 150 | ||
| 1小时平均 | μg/m3 | 500 | ||
| NO2 | 年平均 | μg/m3 | 40 | |
| 日平均 | μg/m3 | 80 | ||
| 1小时平均 | μg/m3 | 200 | ||
| PM10 | 年平均 | μg/m3 | 70 | |
| 日平均 | μg/m3 | 150 | ||
| PM2.5 | 年平均 | μg/m3 | 35 | |
| 日平均 | μg/m3 | 75 | ||
| TSP | 年平均 | μg/m3 | 200 | |
| 日平均 | μg/m3 | 300 | ||
| O3 | 1小时平均 | μg/m3 | 200 | |
| 日最大8小时平均 | μg/m3 | 160 | ||
| CO | 24小时平均 | mg/m3 | 4 | |
| 1小时平均 | mg/m3 | 10 |
(2)地表水环境
本项目主要为站坪休息房生活污水,排至现状3#小区南侧现状道路污水检查井经市政污水管道汇入航空都市区再生水厂处理。地表径流雨水通过排水沟汇入机场现状排水沟中,通过SM出水口排入花马湖,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的通知》(鄂政办函〔2000〕10号)、《湖北省水功能区划》(鄂政函〔2003〕101号),花马湖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
| 序号 | 项目 | Ⅲ类 | 执行标准 |
|---|---|---|---|
| 1 | pH | 6-9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
| 2 | COD | ≤20 | |
| 3 | 氨氮 | ≤1.0 | |
| 4 | 总磷 | ≤0.2 | |
| 5 | 石油类 | ≤0.05 | |
| 6 | SS | 30 | 参照《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 |
(3)声环境
机场周围区域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二类区标准(其中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执行一类区域标准)。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值见下表。项目厂界外周围50m 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
| 适用区域 | 标准值(dB ) |
|---|---|
| 一类区域(特殊住宅区,居住、文教区) | ≤70 |
| 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以外的生活区) | ≤75 |
1.2 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
施工期的大气污染源主要来自于材料运输、混凝土装卸、地基开挖等产生的扬尘,汽车运输和施工机械产生的扬尘和废气,沥青摊铺产生的沥青烟。
| 污染物 | 阶段 | 适用标准 | 污染物标准值 |
|---|---|---|---|
| 颗粒物 | 运输、装卸、开挖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点 | 1.0mg/m3 |
| 非甲烷总烃 | 机械、汽车尾气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4.0mg/m3 | |
| 沥青烟 | 沥青摊铺 |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 |
注:本项目沥青采用外购方式,施工现场不设置沥青搅拌站。
(2)废水
施工期施工车辆、机械冲洗废水沉淀后回用于洒水抑尘等,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周边市政污水管网接入航空都市区再生水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标准后最终经港渠排入长江。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站坪休息用房的生活污水,排至现状3#小区南侧现状道路污水检查井经市政污水管道汇入航空都市区再生水厂处理。
| 监测因子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 级标准(mg/L ) |
|---|---|
| pH | 6-9 |
| CODcr | 500 |
| BOD5 | 350 |
| 氨氮 | 45 |
| SS | 400 |
| 动植物油 | 100 |
(3)噪声
项目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各阶段的噪声排放标准,运营期噪声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详见下表。
| 污染源 | 时期 | 适用标准 | 污染物 | 标准值 |
|---|---|---|---|---|
| 厂界施工期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场界噪声排放标准 | 等效A声级 | 昼:70dB(A)夜:55dB(A) | |
| 运营期 |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 | 等效A声级 | 一类区域(特殊住宅区,居住、文教区)≤70dB(A)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以外的生活区)≤75dB(A) |
(4)固体废物
固体废弃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有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营运期道路清扫垃圾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方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
1.3 其他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属于〔G5631〕机场,对照《固定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未纳入其中的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及登记管理,无需申请排污总量和排污权交易。
本项目运营期仅有生活污水产生,通过市政管网排入航空都市区再生水厂处理,故本项目不另行申请总量。本项目运营期无固定污染源废气产生,主要为飞机滑进推出机坪的尾气、货运车辆尾气,均为间歇排放,不需纳入总量控制范围,无需申报总量。
2. 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本项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还需遵循以下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