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07 16: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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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详细分析了一般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包括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等方面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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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分析
1. 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1.1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鼓励类第四十二条中第8款“废弃物循环利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橡胶、废玻璃、废塑料、废旧木材以及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船舶、废旧电池、废轮胎、废弃木质材料、废旧农具、废旧纺织品及纺织废料和边角料、废旧光伏组件、废旧风机叶片、废弃油脂等城市典型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设备开发及应用”。且2025年2月18日,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已对本项目进行了备案(备案证号:2502-420281-04-01-292973)。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2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版)》及《黄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本项目与相关政策的具体符合性分析如下:
| 方案管控要求 | 本项目建设情况 | 相符性 |
|---|---|---|
| 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 |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同时不属于《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 | 相符 |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项目不属于已列明的煤电、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等“两高”行业,同时项目不使用涉煤及煤制品、石油焦、渣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因此,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 | 相符 |
| 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 项目“三废”均能实现达标排放。 | 相符 |
|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要达到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水平,物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要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 项目各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 相符 |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平板玻璃等高污染项目。 | 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 相符 |
| 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不涉及 | 相符 |
|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化工、制药、制革、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企业以及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应当科学选址,设置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区域或者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办公区等场所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 不涉及 | 相符 |
|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 项目不属于餐饮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 相符 |
|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 项目不生产、销售燃料。 | 相符 |
| 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 | 不涉及 | 相符 |
|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项目不进行露天焚烧活动 | 相符 |
| 禁止在土壤污染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无关的建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土地利用行为。 | 项目厂区做好本评价提出的防渗措施,对周边土壤影响较小。 | 相符 |
| 禁止在河道堤防和护堤范围内进行垦地种植、放牧和畜禽养殖。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要限时退田还湖。 | 项目不占用河道。 | 相符 |
|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 项目采取隔声、减振、设置消音器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均能实现达标排放。 | 相符 |
| 限制开发活动的要求不得在城市城区新建、改扩建除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 | 项目不属于燃煤电厂。 | 相符 |
|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项目厂址距离长江24.5km,不涉及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 | 相符 |
| 不符合规划区划或安全环保条件、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现有化工企业,一律实施关停或迁入合规园区、改造升级。 | 不涉及 | 相符 |
| 污染物排放管控允许排放量要求 | 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全部削减措施应在建设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完成。项目废气、废水、噪声经处理后均能实现达标排放;项目颗粒物需向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申请总量指标,由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调剂获得。 | 相符 |
| 资源利用效率禁燃区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地方政府出台更加严格的新建燃煤锅炉限制条件的一并执行。 | 相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