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21】16号)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6-25 1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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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清洁生产、污染治理、 技术改造升级或者其他原因节余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购买,纳入政府储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和排污权回购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制定。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权回购资金审批和监管。排污权回购的具体工作由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全省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富余排污权回购的具体工作, 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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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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