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吉工信办联【2021】60号)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6-27 17: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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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日,吉林省工信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通知》要求,因时因地制宜,严格执行错峰生产规定。吉林省水泥生产实行常态化错峰,每年自11月1日至次年3月底,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都应进行错峰生产。各市(州)可根据市场需求,结合空气质量情况适当调整错峰生产时间,但每年冬季错峰停产时间不能少于150天。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生产线应当在非釆暖季、非错峰生产期间补足错峰时间;有全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生产线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但要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日处理垃圾量,适当降低水泥生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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