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9号)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7-01 14: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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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日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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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8日

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加强省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辽宁、加快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在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省与市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将省统一安排各级政府共同落实、跨区域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省和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省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省级财政事权。全省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市域生态环境规划、省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全省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等事项。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省级财政事权。

全省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省性主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与考核,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海域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及重点排污口监测,全省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省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等事项。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市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市域内其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与考核,一般及较大生态环境应急事件应急监测、其他污染源及排污口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及能力建设等事项。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省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全省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组织全省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全省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全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全省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省性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全省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性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省性环境安全管理,全省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省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事项。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省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由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市域内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市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具体实施及监督管理,市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市域内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市域内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生态保护修复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域内辐射安全管理,市域内环境安全管理,市域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市域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

(四)环境污染防治。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放射性污染防治,全省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省界、重点流域以及重点海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和修复等事项。适当加强省在跨省界、跨市域以及全省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

市财政事权。市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海湾污染防治,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和水(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噪音、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省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省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市域内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技术规范等事项.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省、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标准按照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要坚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推进市以下改革。各市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加强市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生态环境领域市级支出责任,加大对市域内承担重要生态功能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级政府保障能力,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四)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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